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书《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2破2号》

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书《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2破2号》

公开时间:2025-12-31 公 开 人: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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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2破2号

申请人: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17楼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张敏,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裁定受理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为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如意公司管理人),2025年12月24日,如意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2025年7月25日,如意公司管理人将本院(2025)内0202破2号公告及(2025)内0202破2号之一通知书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并分别与强制清算阶段已申报债权的五家公司,即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铁外经公司)、包头市世畅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畅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内蒙古弘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泰公司)、内蒙古中路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路华辰所)进行联系,以现场送达及邮寄方式分别向上述债权人送达法院破产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告及债权申报文件。截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共有5家单位向如意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分别为呼铁外经公司、世畅公司、瑞德公司,弘泰公司、中路华辰所,均为普通债权。本次破产清算中,中路华辰所申报债权审计费6000元。经如意公司管理人审查,该笔债权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书面通知中路华辰所补充提供证据材料,中路华辰所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如意公司管理人对材料审查后认定,中路华辰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仍不能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因此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并送达了《债权初步审核函》。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如意公司管理人未收到中路华辰所的异议材料,中路华辰所亦未提交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相关材料。本次破产清算中,呼铁外经公司申报债权为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职工工资附加往来款267367.68元。经如意公司管理人审查,申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欠缺,书面通知呼铁外经公司补充提供证据材料,呼铁外经公司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如意公司管理人对材料审查后认定,呼铁外经公司申报的该笔债权法律关系不清晰,证据不充分,因此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并向呼铁外经公司送达了《债权初步审核函》。呼铁外经公司申请复核后,如意公司管理人又作出了《债权申报复核结果告知函》对该笔债权仍不予确认,此后,在规定期限内,呼铁外经公司依法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确认诉讼,因该案件尚未审理完结,如意公司管理人将为该公司保留债权分配份额,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行处理该笔债权。经如意公司管理人审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3笔债权均无异议,即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情况如下:世畅公司4300000元、瑞德公司3081833.33元、弘泰公司2822602.29元,均为普通债权。以上已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金额为10204435.62元。

本院认为:经如意公司管理人审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如意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包头市世畅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弘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3名债权人的债权分别为:包头市世畅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300000元、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3081833.33元、内蒙古弘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822602.29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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