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方案表决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方案表决

公开时间:2025-11-15 公 开 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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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南易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4)易宏破管字第050号

各位债权人:

2024年5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24)琼01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艾日格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南易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易宏商贸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琼01破1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海南易宏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谢兰军为负责人。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总额

经清收,本案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为166303.77元,明细如下:

破产财产接管情况表

序号

财产名称

处置方式

入账金额

备注

1

银行存款

划扣

166303.77

 

 

 

总计

166303.77

 

(2)破产费用情况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共31911.71元,明细如下:

破产费用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类别

金额

备注

支付情况

1

刻制管理人印章费

 230.00

附发票

管理人垫付

2

破产案件申请费

1813.04

 

未支付、预留

3

差旅费

16364.37

附发票

管理人垫付,预留暂不支付

4

垫付(2025)琼01民初27号公告费

200

 

管理人垫付,预留暂不支付

5

管理人报酬

13304.30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初步确定你担任海南易宏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应获得的报酬,根据海南易宏商贸有限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列比例计付1.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按8%计付;本案破产财产为166303.77元,故管理人报酬=166303.77*8%=13304.30

未支付、预留暂不支付

总额

31911.71

 

(3)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

财产总额为166303.77元,管理人在本次分配中先行预留35000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后续事宜可能产生的费用,本次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为131,303.77元。

二、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本次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共25笔,金额为10881536.36元。

三、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数额

截至本分配方案作出之日,可供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31303.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破产财产作出如下分配:

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0881536.36元,实际分配金额为131303.77元,清偿率为1.21%。

普通债权

序号

名称

债权额

清偿率

分配金额

备注

1

海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246,764.16

1.21%

2977.62

普通债权

2

海口世昌贸易有限公司

38,653.52

1.21%

466.42

普通债权

3

海口华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82,525

1.21%

995.80

普通债权

4

海口吉士多贸易有限公司

303,333.36

1.21%

3660.22

普通债权

5

海南艾日格贸易有限公司

319,433.75

1.21%

3854.50

普通债权

6

今日优鲜(西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83,615.70

1.21%

2215.63

普通债权

7

海口中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104,451.47

1.21%

1260.38

普通债权

8

海口鑫诚保贸易有限公司

81,699.39

1.21%

985.84

普通债权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6,180,569.58

1.21%

74578.81

普通债权

10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157,258.06

1.21%

1897.58

普通债权

11

海口龙昆贸易有限公司

414,597.29

1.21%

5002.80

普通债权

12

海口汇金和贸易有限公司

149,542.44

1.21%

1804.48

普通债权

13

海口东岭新贸易有限公司

147,568.56

1.21%

1780.66

普通债权

14

海口琼山湘庄诚百货商行

268,714.09

1.21%

3242.48

普通债权

15

海南桃李面包有限公司

713,058.60

1.21%

8604.23

普通债权

16

海南兴铭旺贸易有限公司

75,094.67

1.21%

906.14

普通债权

17

海南融道商贸有限公司

58,263.32

1.21%

703.04

普通债权

18

海南爱佳商贸有限公司

90,513.10

1.21%

1092.19

普通债权

19

海南湛南贸易有限公司

274,914.67

1.21%

3317.30

普通债权

20

海南南婷玩具商贸有限公司

10,585.40

1.21%

127.73

普通债权

21

海口泰盛丰贸易有限公司

501,435.01

1.21%

6050.65

普通债权

22

广东顶津饮品有限公司

246,687.24

1.21%

2976.69

普通债权

23

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50,403.85

1.21%

608.21

普通债权

24

海南天禹雷洲食品有限公司

34,807.78

1.21%

420.01

普通债权

25

海南望达贸易有限公司

147,046.35

1.21%

1774.36

普通债权

总计

10881536.36

 

131303.77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和数额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四)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分配顺序

1.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预留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要求缴纳的金额为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准;管理人报酬以人民法院批准的金额为准;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预留费用用于支付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及分配完毕后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所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职务终结后,预留费用剩余部分用于追加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比例清偿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共益债务

清偿完毕破产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本案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主要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2.清偿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完成前述清偿后,管理人将根据职工债权总额及可清偿数额确定清偿比例,并按照上述比例向各职工债权人公平清偿

若部分职工债权人无法取得联系,对职工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对其分配额提存。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把该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清偿社保费用和税款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完成前述清偿后,管理人将根据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及可清偿数额确定清偿比例,并予以清偿。

4.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完成前述清偿后,管理人将根据普通债权总额及可清偿数额确定清偿比例,并按照上述比例向各债权人公平清偿。

5.劣后债权

在完成前述清偿后,管理人将根据劣后债权总额及可清偿数额确定清偿比例,并按照上述比例向各债权人公平清偿,四、追回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在后续程序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有新发现并追回的财产,管理人拟按照《财产变价方案》的处置原则进行处置后,扣除追回产生的费用、破产费用,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偿,即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再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

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若同一清偿顺序无法足额清偿的,管理人将根据需清偿总额及可清偿数确定清偿比例,并按照上述比例向各债权人公平清偿。

五、追回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如在后续程序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有新发现并追回的财产,管理人拟按照《财产变价方案》的处置原则进行处置后,扣除追回产生的费用、破产费用,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偿,即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再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若同一清偿顺序无法足额清偿的,管理人将根据需清偿总额及可清偿数确定清偿比例,并按照上述比例向各债权人公平清偿。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本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应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分配步骤:统-一次性分配。

3.分配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子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追加分配。

七、特别说明

(一)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其他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上分配方案对剩余未分配财产进行分配,但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支付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以及分配导致的费用。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况的,仍然按照本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

(三)待本案所有债权确认无异议且管理人依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财产变现后,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进行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以上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应在2025年11月30日(含)前提交表决票,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同意本分配方案。

 

 

 

海南易宏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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