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最后一次分配)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最后一次分配)

公开时间:2025-09-24 公 开 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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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职工:

2018年10月2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鸿公司)破产清算。2018年11月19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指定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担任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11月1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指定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5年1月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金路鸿公司破产。2025年1月19日,《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月2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03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一、历次分配情况说明

第一次分配:2025年3月27日公告,其中

1.2025年4月18日管理人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于当天进行了现状交付,该分配已执行完毕。抵押权注销登记正在办理中,后续产权能否办理及办理方式实际为准;

2. 沙河小区1、2号楼8户拆迁优先债权344,221.00元已分配完毕;

3. 管理人部分报酬30万元已分配完毕。

第二次分配:2025年5月20日公告,其中

1.明苑综合楼34号楼1户1,507,269.69元拆迁优先债权:2025年5月23日管理人与徐奎、徐贵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于当天进行了交付,该分配已执行完毕。住宅部分已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商业用房部分现不能办理备案和过户登记;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对金路鸿公司享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6,863,588.11元,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6,428,096.00元,剩余435,492.11元转为普通债权。2025年5月24日管理人将《以物抵债通知书》送达原债权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岗农商行),要求其在15日内签订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标的物(石佛路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灭失、毁损、被征用、权利限制等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债权人承担,管理人不再承担保管责任。6月5日红花岗农商行通知管理人已将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6月10日东方公司通知管理人该笔债权仍由红花岗农商行进行清收。6月16日红花岗农商行确认上述以物抵债事宜,7月东方公司确认以物抵债,并委托管理人进行拍卖。该分配已执行完毕,后续产权过户登记以实际是否能够办理为准。

3.破产费用:

第二次破产费用分配明细表

第二次破产费用分配明细表

科目

应付总额(元)

占比

可分配货币(元)

实际分配金额(元)

未用货币支付部分(元)

案件受理费

177742.43

0.05228

3025767.39

158187

19555.43

申请缓交的诉讼费

4400

0.00129

3903

497

应承担的诉讼费

15270

0.00449

13584.69

1685.31

管理人报酬

2951746.38

0.86824

2627092.27(包含第一次已分配的30万元)

324654.11

垫付费用

16055.40

0.00472

14281

1774.40

审计费

180000

0.05294

160184.12

19815.88

评估费

28888

0.00849

25688.76

3199.24

档案整理费

25575

0.00752

22753.77(预留)

2821.23

 

3399677.21

0.99997

 

3025674.61

374002.60

备注: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廖凤霞案诉讼费4279元占15270元的28%,应付15270×28%=3803元,金会坪案诉讼费10991元占72%,应付15270×72%=9781.69元。

 

4.职工债权:尚未分配完毕。

二、本次分配安排

1.分配批次:最后一次分配

2.可供分配财产:第二次分配公告后管理人账户中新增货币资金。

3.新增货币主要来源:管理人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8月30日两次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公开拍卖金路鸿公司对遵义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货币追偿权6,428,096.00元,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随后,管理人于2025年9月5日在债权人内部以100元为底价进行竞价,亦无人应价。2025年9月9日管理人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公开变卖,2025年9月10日12时21分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大写)伍万肆仟壹佰元(¥54,100.00)的价格竞得标的物,9月13日已将全部价款支付完毕。

三、本次分配详情

本次货币分配总额为管理人银行账户余额79585.60-第二次应分配的档案整理费(预留)22753.77元=56831.83元。

1.破产费用:

 

本次破产费用分配明细表

科目

应付总额

(元)

已支付

(元)

未支付

(元)

未支付占未支付总比例

本次分配总金额

本次分配可支付金额

本次分配未用货币支付的金额

案件受理费

177742.43

158187

19555.43

0.05228

56831.83

2971.16

16584.27

申请缓交的诉讼费

4400

3903

497

0.00132

75.01

421.99

应承担的诉讼费

15270

13584.69

1685.31

0.00450

255.74

1429.57

管理人报酬

2951746.38

2627092.27

324654.11

0.8680

49330.02

275324.09

垫付费用

16055.40

14281

1774.40

0.00474

269.38

1505.02

审计费

180000

160184.12

19815.88

0.05298

3010.95

16804.93

评估费

28888

25688.76

3199.24

0.00855

485.91

2713.33

档案整理费

25575

22753.77(预留)

2821.23

0.00754

428.51(预留)

2392.72

 

3399677.21

3025674.61

374002.60

0.99991

56826.68

317175.92

备注:应承担的诉讼费中廖凤霞案4279元占15270元的28%,第二次分配时已向法院缴纳3803元,本次应向法院交255.74×28%=71.60元,本次分配后剩404.40元未分配;

金会坪案的10991元诉讼费占15270元的72%,第二次分配时已支付9781.69元,本次应分金额为255.74×72%=184.13元,本次分配后剩1025.18元未分配。

    本次预留的破产费用为档案整理费428.51元,该费用第二次预留为22753.77元,合计预留23182.28元,其他费用不预留。

2.目前尚无共益债务。

3.关于职工债权分配:

本条第一项破产费用未用货币支付的费用经破产费用权利人(包括管理人、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等)书面确认“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后剩余部分破产费用求偿权,原定用于清偿该部分破产费用的实物资产,将用于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人依法不领取的,则不放弃”。职工债权将以第二次分配公告中所列的未分配实物资产进行清偿,分配明细详见附件《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以物抵债分配方案》。

若职工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用于全额清偿被放弃的破产费用。

四、其他债权

本次分配如有剩余,管理人按照《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次清偿其他顺位债权,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五、分配注意事项

1.职工、债权人、金路鸿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分配公告内容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有其他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2.本次分配货币清偿的,由管理人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分配。对于存在对外负债且相关执行法院已向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管理人将相关分配款项付至相关人民法院后,视为该权利人已获得相应分配。受领分配前,权利人对金路鸿公司负有义务的,其履行完毕后管理人才对其予以分配。

3.权利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真实、有效;权利人提供的银行信息有变更的,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尽快提供债权人本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4.以物抵债的税费承担特别约定:本次以物抵债处置中,所涉税费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接收资产的权利人(职工)承担以物抵债过户中产生的全部税费。

六、后续程序告知

本次分配执行完毕后,本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及时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公告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本公告作出后管理人开始实施最后一次分配。

特此公告。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联系人:李律师,15329529182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苏州路交投大厦10楼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变卖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债务履行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两份EMS快件邮寄底单、阿里拍卖平台生成的拍卖文件、《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以物抵债分配方案》、《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分配征求意见稿》、“金路鸿公司职工债权”微信群截图。

 

附件

金路鸿公司职工债权分配征求意见稿.pdf 下载
管理人寄给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的邮件轨迹.pdf 下载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0910-975004697776 (1).pdf 下载
职工以物抵债分配方案.pdf 下载
金路鸿公司职工微信群.pdf 下载
管理人寄给遵义如安公司的债权转让转让及债务履行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等.pdf 下载
变卖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和债权转让通知书.pdf 下载
金路鸿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最后一次分配).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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