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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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12-29 公 开 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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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数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2025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作出(2025)沪03破1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上海数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2月24日指定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符合条件的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申报债权的相关事宜作如下告知:

一、 申报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五条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二) 债权计算至2025年12月15日(含当日),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至2025年12月15日止);

(三)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四)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六)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八)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九)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一) 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管理人统一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债权人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进行查询,相关权利人也可携带相关资料至管理人办公室(具体见下述申报方式及申报地址)进行职工债权登记。

二、 申报期限

(一) 申报截止期限

根据三中院公告,本案债权申报截至2026年1月29日(含当日),申报时间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7点。请债权人务必于2026年1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 有效申报的确定

管理人收到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之日视为完成申报的日期,故申报人务必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资料不齐的不视为完成有效申报,但管理人可予以接收并要求申报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整,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补齐材料的,不利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三) 逾期申报的处理及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如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为保障本案破产清算工作依法高效进行,同时尽量减轻补充申报人的费用成本,管理人将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

另外,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权利。

 

三、 申报程序

提交债权申报相关材料(具体参见《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件,有模版的文书请按照给定模板填写,可加页):

1. 债权申报资料:《债权申报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以及证明债权成立及金额的证据材料

2. 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 其他材料(如《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承诺函》《债权人银行账户确认书》)


四、 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人可以通过非现场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同时将电子版一并发送至下述管理人邮箱。

管理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9楼DEF单元,邮编:200120

联系人:李琦律师

联系方式:13391223273

管理人邮箱:zqsb@hengtai-law.com

五、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经三中院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2月5日下午15:0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 特别提示

(一) 本通知书仅针对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相关注意事项的特别提示,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二) 建议债权人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完成申报;

(三) 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 本告知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五) 根据规定,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不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所有针对本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特此通知。



上海数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债权申报通知书-数朋.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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