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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3-19 公 开 人:绵阳市蒙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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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3-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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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川 0792  1 

 

 

2025  11  25 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绵阳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绵阳市蒙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经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绵阳市蒙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绵阳市蒙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6  4  18 日前向绵阳市蒙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 199 号绵阳经开万达广场21  24 层,邮政编码 621000,联系电话 0816-2973999),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绵阳市蒙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绵阳市蒙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4  30 日下午 2 时,在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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