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的公告

关于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18 公 开 人:中国华兴(集团)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80次
  • 打印

关于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的公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京02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道和德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下称“华兴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日作出(2016)京02民破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成立中国华兴(集团)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二中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16)京02民破6-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华兴公司破产。

现管理人正在处置华兴公司的对外投资。经查询,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下称“广东实业公司”)系华兴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531.3万元,法定代表人邓世英。管理人拟通过决议解散广东实业公司,并另行选任清算组成员,依法对广东实业公司开展自行清算。

目前,清算组已组建完成,负责自行清算具体事务,清算组成员如下:清算组组长:李威加,成员:王敏、付文江、马宇光、舒晓华。现将自行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东实业公司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逾期申报产生的债权审查费用及不利的法律后果,由逾期申报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广东实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三、广东实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应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如未能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其保管的印章、营业执照的,原印章及营业执照自公告刊登之日起视为作废;2.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18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付文江,13522533959;李威加,1391009064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荷华明城大厦D座6层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