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六合振华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并要求股东依法履行股东义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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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12-22 公 开 人:北京六合振华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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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合振华科技有限公司

告知并要求股东依法履行股东义务通知

北京六合振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2025)京01清申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六合振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强制清算,并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2025)京01强清269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六合振华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3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八)清理债权、债务;(九)管理和处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十)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十一)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十三)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股东有义务配合清算组做好清算工作,因此,清算组依法通知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909号;联系人:唐旭东;联系电话:18612687593)移交公司的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经营合同等全部公司资料,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说明、配合清算工作,清算组亦有权要求贵方对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等进行书面说明。同时,贵方亦有权了解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

现清算组特向贵方提示如下:贵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届时,贵方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后续清算组将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审查,如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请向清算组说明情况并完成出资。

请贵方尽快与清算组联系,推进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六合振华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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