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16 公 开 人: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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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5-2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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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5)豫漯森中润破字第10号


 

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5年4月8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魏新民对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2025)豫11破6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担任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5月19日前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168号三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303、307房间,联系人:孙盈盈、陈曼,联系电话:18739536149、1863956038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定于2025年5月22日9时,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漯河市森中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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