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桥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吴桥县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桥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6-06-29 公 开 人:吴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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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28 破1号

申请人: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保盈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6年6月23日,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

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吴

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已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已进行了表

决,申请本院批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制作了吴桥顺诚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吴桥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

案,并进行了表决。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

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

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对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吴桥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进行了依法

调整。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吴桥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

序合法,重整计划草案关于企业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内

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除出资人组外,其

余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但根据审计报告等材料,债务人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

部债务,出资人已无可分配权益,重整计划草案未损害出资

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保盈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保盈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志洲

审 判 员 张璇璇

审 判 员 赵志良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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