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案--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定义务通知、股东出资义务通知

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案--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定义务通知、股东出资义务通知

公开时间:2021-09-29 公 开 人: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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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01破管108号之四

刘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仲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21913日作出(2021)川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集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923日作出(2021)川01108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担任佰集鑫公司管理人,李娇为负责人。

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就佰集鑫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向你做如下通知:

一、协助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佰集鑫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你系债务人佰集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应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停止清偿公司债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你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通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佰集鑫公司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113上午10 0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十二法庭召开请你准时持有效公民身份证参加会议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办理相关事宜,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316号绿地中心 468锦峰22楼2206号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易定桂律师13402802106,负责人:李娇律师18180838865

 

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6日

 

 

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01破管108号之五

谭建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仲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21913日作出(2021)川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集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923日作出(2021)川01108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担任佰集鑫公司管理人,李娇为负责人。

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就佰集鑫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向你做如下通知:

一、协助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佰集鑫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你系债务人佰集鑫公司监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应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停止清偿公司债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你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通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佰集鑫公司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113上午10 0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十二法庭召开请你准时持有效公民身份证参加会议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办理相关事宜,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316号绿地中心 468锦峰22楼2206号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易定桂律师 13402802106,负责人:李娇律师 18180838865

 

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6日

 

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01破管108号之六

 

刘庆、谭建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仲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21913日作出(2021)川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集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923日作出(2021)川01108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担任佰集鑫公司管理人,李娇为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取得的佰集鑫公司工商档案显示:佰集鑫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谭建平出资600万元,股东刘庆出资400万元;各股东认缴时间均为2035年7月1日。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你作为佰集鑫公司股东,依法负有向公司缴纳所认缴出资的义务。

现管理人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反馈是否已足额缴纳上述出资,如已缴纳,请说明缴纳方式、缴纳时间并附相应证据;如未缴纳,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提供收款账户进行足额缴纳;如既未反馈又未及时缴纳,管理人将可能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你予以缴纳

特此通知。

 

 

成都佰集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9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娇律师      

联系电话:1818083886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驿都大道316号绿地锦峰2206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附件

20210929通6股东出资义务告知书.pdf 下载
20210927通5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监事).pdf 下载
20210927通4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法代、董事、总经理).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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