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终结裁定)

民事裁定书(终结裁定)

公开时间:2024-12-31 公 开 人:林容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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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 07强清64-3

申请人:江门市商业总公司清算组。

被申请人:江门市商业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堤东路210 号,营业执照4407001001166

法定代表人:林达昌。

20241223日,江门市商业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 称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江门市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总公司)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故清算组提请裁定认可债务清偿方案、清算报告,并 终结江门市商业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624日作出(2020)07  清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商业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志信律师事  务所、江门北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商业总公司清算组。 根据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显示,清算组接管到商业总公司的  财产为2处不动产,评估价474100元。申报债权公告期满,有1名债权人申报债权752893.36元。清算组为此制定了债务 清偿方案、清算报告,债权人及江门市建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均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制定的债务清偿方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各方并无异  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 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清算组接管商业总公司后,依法开展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现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所涉及的内容未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第36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 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的规定,清 算组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商业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理由充分,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江门市商业总公司清算组制定的《江门市商业总 公司债务清偿方案》;

、确认江门市商业总公司清算组制定的《江门市商业总公司清算报告》;

、终结江门市商业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李  海

  判  员  李雁羽

  判  员  陈侃伦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

 

法官助理  陈绮雯

  记  员 梁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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