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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7-13 公 开 人:个旧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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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个旧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类相关债权人:                                                    

个旧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或“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难以持续。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20630日作出〔2020〕云250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个旧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个旧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隆泰公司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与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意见,管理人对隆泰公司工程债权完成了审查,现将工程债权审查结果公告如下:

劳务类债权

编号

债权人

申报债权金额

认定金额

1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080,000.00

1,080,000.00

2

李兴华

818,989.16

818,989.16

3

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公司

1,498,074.25

1,498,074.25

4

郑昌朋

1,501,353.08

1,441,353.08

5

李涛

255,660.00

不予认定

6

陈广春

350,134.74

350,134.74

7

龙长生

19,500.00

不予认定

8

李文光

15,460.00

不予认定

9

李勇贵

13,160.00

不予认定

10

王严

13,380.00

不予认定

11

晏有才

6,720.00

不予认定

12

普健忠

17,030.00

不予认定

13

谢光芬

9,560.00

不予认定

14

施绍安

16,250.00

不予认定

15

孙在红

21,380.00

不予认定

16

郭永平

9,520.00

不予认定

17

李智

12,820.00

不予认定

18

沈培芬

8,305.00

不予认定

19

张毕峰

90,280.00

不予认定

20

张毕峰

13,610.00

不予认定

21

张美莲

6,215.00

不予认定

22

李勇

102,800.00

不予认定

23

李镇佑

18,540.00

不予认定

24

童云超

462,592.00

不予认定

25

李民

116,533.00

116,533.00

26

石远宗

555,655.00

555,655.00

27

刘红星

579,343.76

579,343.76

28

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920,919.50

920,919.50

29

红河州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648,070.36

6,632,405.00

30

黄飞

15,400.00

不予认定

31

龙树芬

1,620.00

不予认定

32

黄初毕

29,850.00

不予认定

33

陈永奎

48,000.00

11,031.98

34

云南北青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79,000.00

25,000.00

35

黄印锋

41,684.94

不予认定

36

彭帮海

24,040.00

不予认定

37

王春明

20,000.00

20,000.00

38

何孝伟

120,000.00

120,000.00

39

陈俊

127,270.81

不予认定

40

何孝伟

6,327,664.80

595,353.80

41

何孝伟

1,605,946.11

1,321,977.11

42

何孝伟

3,695,502.66

1,806,972.66

43

刘义平

1,115,760.00

不予认定

44

刘义平

1,079,288.00

不予认定

45

刘义平

1,323,980.50

不予认定

46

周必辉

173,500.00

不予认定

47

李宗权

730,000.00

不予认定

48

黄永强

80,895.00

不予认定

49

黄永强

69,625.00

不予认定

50

四川省欣荣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建水分公司

120,000.00

120,000.00

工程类其他债权

编号

债权人

申报债权金额

认定金额

1

个旧市星州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112,172.00

不予认定

2

昆明市昭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650,000.00

50,399.54

3

云南世纪阳光建筑设计公司

1,614,000.00

1,614,000.00

4

红河红变电气有限公司

824,991.00

824,991.00

5

个旧方正房屋测量有限公司

128,339.42

79,532.80

6

红河州恒佳塑胶有限公司

340,505.20

不予认定

7

红河键湖商贸有限公司

47,875.00

47,875.00

8

红河州西德电梯有限公司

634,879.00

634,879.00

9

红河州福星地产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201,600.00

201,600.00

10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66,800.00

648,800.00

11

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560,000.00

500,000.00

12

云南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3,580,000.00

不予认定

13

刘兴明

1,193,126.00

不予认定

14

个旧市万家热太阳能经营部

1,200,000.00

不予认定

15

刘铭升

12,865,757.50

不予认定

16

刘杰

150,000,000.00

不予认定

17

张楠

148,500.00

148,500.00

18

马祖元

60,000.00

60,000.00

经管理人核查发现,隆泰公司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现更名为:红河云锡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对劳务类债权将依法优先清偿,对工程类其他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的上述公告结果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异议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并作出《债权复核通知书》。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经管理人审核公示予以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5日内将所涉及的成果资料、工程相关资料移交至管理人,逾期未移交的,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后仍不移交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对经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适时依法提请个旧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最终的债权金额以个旧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

特此公告

 

个旧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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