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中院驳回金鹏破产清算案后相关权利义务的告知函

关于深圳中院驳回金鹏破产清算案后相关权利义务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4-10-17 公 开 人: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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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深圳中院驳回金鹏破产清算案后相关权利义务的告知函

2024金鹏破管字第013

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04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金鹏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6日,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破2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详见附1),裁定驳回申请人黄勋文、张燕青、骆金星、黄东洪对金鹏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即金鹏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现已被法院驳回,管理人无权再继续代表金鹏公司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金鹏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自行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履行相关义务。

至此,管理人应将已接管的文书、账簿及印章等资料退还至金鹏公司,将金鹏公司所涉事宜交由其自行管理,并在完成剩余事项后依法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再次提示各债权人如下:

对金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已被法院驳回,如贵单位/阁下对金鹏公司拥有债权,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直接向金鹏公司主张权利,并请注意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恢复诉讼、仲裁、执行程序。

综上,请贵单位/阁下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权益受损。

特此告知

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附:

1、2020)粤03破2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麦善善、韦海福,电话:18823171228、1326552379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财富大厦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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