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

批准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14小时前 公 开 人: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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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 川1529破1-3号

申请人: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6年1月22日,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第二次债权会议上,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社保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已通过《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不损害出资人利益,并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故该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请求本院批准《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26年1月16日在屏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通过现场和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设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社保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经表决,(1)担保债权组应到会3户,实际到会3户,同意管理人提交的《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2户,占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比例为66.67%。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183,404.5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 3,221,316.28元的98.82%,该组表决通过;(2)职工债权组应到会4户,实际到会4户,同意管理人提交的《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3户,占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比例为75%。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167,890.00元,占债权总额208,975.00元的80.34%,该组表决通过;(3)社保税收债权组应到会1户,实际到会1户,同意管理人提交的《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1户,占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比例为 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73,841.3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 473,841.30元的100%,该组表决通过;(4)普通债权组应到会42户,实际到会37户(含担保债权未受偿转为普通债权的2户),同意管理人提交的《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27户,占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比例为72.97%。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7,539,403.8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34,712,197.40元(含担保债权未受偿转为普通债权的4,056,263.32元)的79.34%,该组表决通过;(5)出资人组应到会3户,实际到会2户,同意管理人提交的《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股东共计0户,该组表决未通过,经管理人与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拒绝再次表决。

本院认为,《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四川洋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银 堂

审判员   刘    建

审判员   周    霞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添 予

 

附: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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