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琪辰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北京圣琪辰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24-07-23 公 开 人:北京圣琪辰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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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琪辰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

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

圣琪辰熙强清[2024]第2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圣琪辰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证照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北京圣琪辰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圣琪辰熙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强制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照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圣琪辰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证、房产证、土地证及其它证件。

本制度所称之清算组印章,包括清算组公章、清算组负责人名章、清算组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第二节 证照的使用

第三条 强制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证照的保管、备案。

第四条 如需使用证照,必须向清算组提交申请,经清算组负责人书面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并登记备案;若须携带外出,则应另行办理外出携带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第五条 圣琪辰熙公司证照未经清算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翻动、复印、外借。圣琪辰熙公司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清算组负责人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六条 圣琪辰熙公司证照交清算组工作人员保管,清算组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证照管理台账。证照的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企业类型、主要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期限等。任何人不许擅自使用圣琪辰熙公司的证照进行各种担保。

第七条 各种证照要分类归档。归档的资料要齐全完整,自申报到各种相关手续办完的资料都要归入档案。

第三节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北京圣琪辰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印章,用于以清算组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上报材料、往来函件、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任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清算组公章的使用范围

1. 以清算组名义向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以清算组名义对内印发的文件,以清算组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

2. 以清算组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

3. 以清算组名义颁发的工作证、聘书等;

4. 以清算组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 其他应加盖清算组公章的文件材料。

(二)清算组负责人名章的使用范围

需要使用清算组负责人名章的合同、协议书、请示、报告、审核表、财务票据及财务文件等。

(三)清算组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清算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加盖清算组财务专用章的支出预、决算报告、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财务票据等。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用印部门或个人应当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办理相应的用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印章。

(二)使用清算组公章,应当经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审查批准。

(三)使用清算组负责人名章,除非清算组负责人已经书面授权或已经签署的文件,应当经清算组负责人明示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进行签字确认。

(四)使用清算组财务专用章,应当经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财务组负责人书面核准同意。经办人员根据财务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可自行使用。

(五)各印章保管人应当对使用印章的审批手续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空白的纸张、介绍信、证件、表格不得加盖清算组的印章。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后,各《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应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清算组归档。

第十四条 清算组的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清算组工作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工作人员所在职能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并经清算组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对各印章的使用作书面记录,并由使用人签字。《印章使用登记表》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节 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印章。印章清算组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管理好印章,用印时应认真审核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印章手续、规定或文件不符合规范的,应说明原因,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用印。印章使用完毕应妥善保管。用印提交的资料应作为清算组的档案由印章清算组员妥善保存。印章清算组外出时,应将印章交清算组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除确需对上述印鉴经强制清算组工作组表决同意指定其他人员保管外,不得随时指定其他人员保管。

第十八条 存放印章的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印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得转借他人,不使用印章时应当将印章入柜锁好。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强制清算组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印章自清算组正式运行时启用,清算组解散后其印章自动失效,交公安机关销毁,用印提交的资料应作为清算组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清算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经清算组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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