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缴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通知书

关于追缴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11-16 公 开 人: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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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通知书

 

(2024)宏杰破管字第008

 

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股东熊国勇、原股东何晓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2024)川0108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川0108 破8号决定书,指定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张罗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根据管理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行政审批局调取的宏杰公司的工商全档资料,并结合管理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socialuser-use-rllogin.html)查询的结果显示:

宏杰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熊国勇认缴出资25万元,实缴出资25万元,持股比例为50%,出资方式为货币;何晓莉认缴出资25万元,实缴出资25万元,持股比例为50%,出资方式为货币。

宏杰公司2015年4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及2015年4月2日修改的公司章程显示:宏杰公司2015年4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新增加的50万元由股东熊国勇认缴25万元,由股东何晓莉认缴2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为:熊国勇认缴出资5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50%,认缴期限2035年4月2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25万元;何晓莉认缴5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50%,认缴期限2035年4月2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25万元。

宏杰公司2016年04月21日股东会决议、熊国勇与何晓莉的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04月21日修改的章程显示:宏杰公司股东何晓莉将其所持公司5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全部转让给熊国勇并退出股东会;股东熊国勇以现金50万元方式购买何晓莉50万元股权。至此,宏杰公司的出资情况为:注册资本100万元,熊国勇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认缴期限2035年4月2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50万元,尚有50万元未实缴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鉴于熊国勇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请熊国勇在本通知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联系管理人确认出资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何晓莉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熊国勇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何晓莉对受让人熊国勇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鉴于熊国勇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请何晓莉在本通知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联系管理人确认出资事宜。

若怠于履上述义务的,管理人将对你(们)提出追缴股东出资之诉。

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律师,18080973527;吴律师,联系18883300814.管理人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三泰魔方B1栋5楼。邮政编码:610000.

特此通知。

 

              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十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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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通知书》-2024.11.16发布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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