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赣03破监1号实质合并重整复议裁定书

(2022)赣03破监1号实质合并重整复议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7-19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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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破监1            

 

复议申请人:江西怡园养老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南路中小企业园1#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姝浔任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三山村

代表人胡勇清算组负责人

复议被申请人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滨海大道马六甲商业23号

代表人胡勇清算组负责人

两复议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江西怡园养老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园养老公司与复议被申请人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农庄公司)、复议被申请人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麓林湖公司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031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怡园养老公司提出复议请求:请求本院撒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2022)赣0313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萍乡公司与海南公司的主要资产均为不动产,主要资产能够区分,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两家公司不构成人格高度混同1、企业人格混同要求资产、机构、人员、财务、业务五方面均混同,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资产混同。而无论是管理人在听证会上提交的《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家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情况说明》,还是利安达会所提交的《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混同有关经济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都未能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主要资产混同。相反,上述两份文件说明了萍乡公司与海南公司的主要资产均为不动产,主要资产能够进行区分。2、财务混同最为核心的是财务账套混同。根据利安达会所人员听证会上陈述,两家公司均设置了独立的财务账套,那就证明两家公司资产、负债、权益能够区分,财务保持了基本的独立性。至于财务人员兼任、财务凭证共同保管、财务审批权限同一或存在关联交易等,均不足以说明两家公司财务混同。3、关联企业之间经营同一性质的业务、共用人员和机构,是企业基于成本考虑和管理便利性而行使自主经营权利,是市场中极其常见的现象,不足以构成企业人格混同。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代收代付、相互担保、资金往来,都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足以认定企业构成人格混同。、两家公司不存在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除了需要构成企业人格高度混同外,还需符合“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两个构成要件。管理人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人,并未对“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进行举证。湘东法院也未能查明两家公司财产区分的可行性及区分成本。相反,如上所言,两家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不动产,又均设立了独立的账套,财产是完全能够区分的。2、债权人公平清偿是指对实质合并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而非仅指其中一家关联企业的债权人。目前,海南公司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不符合破产条件,无端被牵连进入破产程序,对海南公司的债权人、担保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不公平

都市农庄公司海南麓林湖公司提交意见称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存在人格的高度混同在都市农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管理人通过对两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以及本案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了《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混同有关经济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字【2022A1002号),相关调查和报告显示两家公司高度关联,虽然形式上登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事实上,两家公司存在严重的混同主要表现在海南麓林湖公司业务上围绕着都市农庄公司的经营而运营,海南麓林湖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财务事项及其他事务均由都市农庄公司财务人员及工作人员兼任且决策上没有独立的组织架构、由都市农庄公司直接对海南麓林湖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财务上,除了财务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情况外,还存在都市农庄公司、海南麓林湖公司两家公司财务审批人员混同、资金管理混同使用、财务资料一并存放、调拨资金无实质业务交易、互相代付款项、互相担保等情形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混同有关经济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同时认定两家公司的混同事项具有持续性、广泛性、显著性的特点两家公司虽然主要资产体现为不动产但在不动产形成的背后是两家公司频繁且高额的资金往来包括都市农庄公司代海南麓林湖公司支付购房款海南麓林湖公司代都市农庄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实质业务交易的资金调拨代付贷款利息互相担保等这些财务混同直接导致两家公司虽然表面上持有的不动产等资产权属明确而实质上资产同样是混同的都市农庄公司和海南麓林湖公司人格的高度混同导致区分财产成本过高海南麓林湖公司受都市农庄公司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两家公司在财务资产业务人员存在高度混同并且互相担保使两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明确区分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混同有关经济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指出两家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梁竞文之间存在大量且巨额的资金管理混同使用的情况同时两家公司存在大量的无实质业务交易资金调拨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相互担保以及财产混同等关联经济事项且这些关联经济事项存在持续性显著性和广泛性上述财务混同事项难以逐一核对及区分进行两家公司财产的区分必定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人力和财务成本若分别重整在财务区分和关联债权清理认定方面将会产生大量的工作也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消耗和浪费都市农庄公司和海南麓林湖公司不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海南麓林湖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并非被答辩人所说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裁定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之后评估机构萍乡市国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海南麓林湖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市场价值为1.91亿元而根据管理人在申请两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前对海南麓林湖公司负债的初步统计显示海南麓林湖公司的负债已高达2.49亿仅为初步统计且部分债务未计算利息)。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裁定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之后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单独对海南麓林湖公司进行了审计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专字【2022】赣A1002号)审计结果显示经审计调整后,截至合并重整基准日2022年4月25日,海南麓林湖公司资产总额90,218,160.25 元,负债总额 125,285,934.11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35,067,773.86元,资产负债率138.87%。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负债总额未包含海南麓林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根据上述审计报告显示,海南麓林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金额为126,899,275.00元。因此海南麓林湖公司客观上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具备破产原因两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并不会损害海南麓林湖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相反通过实质合并重整使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将节约大量时间人力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准确核查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合并重整将会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海南麓林湖公司的设立初衷即是为了延伸都市农庄公司的养老服务为养老客户提供旅居式的养老因此两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将会很大程度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2022425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裁定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后目前程序进展顺利管理人已依法完成海南麓林湖公司的接管工作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已初步完成海南麓林湖公司的审计与评估工作两家公司的债权申报与审查亦已基本完成2022624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顺利召开目前正在进行投资人招募的前期工作管理人已陆续与多家意向投资人进行接洽目前的工作成果也说明采取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提高重整可能性在案件进展顺利债权申报投资人招募等工作稳步推进的情况之下强行对破产程序进行分割不仅不具有可行性也会极大程度增加债权人申报成本以及管理人的审查难度并可能会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意向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综上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都市农庄公司海南麓林湖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裁定合并重整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质合并重整也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望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查明:海南麓林湖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5日,登记机关为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滨海大道马六甲商业23号,经营范围为养老服务,养老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保健服务、家政服务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玉鑫,注册资本总额6000万元。梁竞文同时持有都市农庄公司100%股权及海南麓林湖公司90%股权,都市农庄公司和海南麓林湖公司为关联企业。海南麓林湖公司的设立初衷即是为了都市农庄公司开发的“麓林湖养生公馆”养老项目能为服务老人提供旅居式的候鸟型养老服务海南麓林湖公司的业务开展仅在江西较为寒冷的月份进行,服务对象主要为都市农庄公司养老会员。海南麓林湖公司股东对此予以认可。在业务宣传上,都市农庄公司将海南麓林湖公司的资产作为其开发的“麓林湖养生公馆”项目的优势,在开展业务时,都市农庄公司对养老会员开通的消费卡可同时在位于萍乡的都市农庄公司和位于海南的海南麓林湖公司使用。在人事管理方面,海南麓林湖公司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财务人员相互交叉任职,存在财务人员混同情形;开展业务所需的工作人员均由都市农庄公司的员工兼任,海南麓林湖公司不开展业务时的留守人员也由都市农庄公司聘任,海南麓林湖公司人员安排由都市农庄公司进行统一调度。在经营管理方面,海南麓林湖公司组织架构虚设,海南麓林湖公司的相关事务,包括业务经营、财务审批、用印审批等,均由都市农庄公司决策。在财务管理方面,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的《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混同有关经济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混同专项审计报告》)载明,都市农庄公司和海南麓林湖公司存在资金管理混同使用情况,海南麓林湖公司财务凭证存放在都市农庄公司办公室、电子财务账均存储于都市农庄公司;都市农庄公司和海南麓林湖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无实质业务交易资金调拨、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相互担保以及财产混同等关联经济事项,这些关联经济事项存在持续性、显著性和广泛性。自2017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没有实质业务交易的互相资金调拨发生额约990.88万元,互相代付工程款及购房款约6,495.45万元,互相代付贷款利息1,000万元,关联担保额4,300万元《财务混同专项审计报告》进一步载明,都市农庄公司主要实物资产占两家公司总实物资产比例为91.24%,海南麓林湖公司主要实物资产占两家公司总实物资产比例为8.76%,主要财产公司为都市农庄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企业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但是,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就本案中都市农庄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将海南麓林湖公司纳入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为申请实质合并重整案件。都市农庄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萍乡市湘东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情况,都市农庄公司系为两家公司的核心控制企业,且根据《财务混同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机构的意见,都市农庄公司亦为两家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第二,梁竞文同时持有都市农庄公司100%股权及海南麓林湖公司90%股权,都市农庄公司和海南麓林湖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都市农庄公司和海南麓林湖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财务和财产混同,两家公司存在大量的无实质业务交易资金调拨、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相互担保以及财产混同等关联经济事项,这些关联经济事项存在持续性、显著性和广泛性,同时存在资金管理混同使用情况,海南麓林湖公司财务凭证存放在都市农庄公司办公室、电子财务账均存储于都市农庄公司;业务混同,海南麓林湖公司系为都市农庄公司而设立,海南麓林湖公司围绕都市农庄公司的需要开展业务,对外宣传时海南麓林湖公司作为都市农庄公司的项目优势进行宣传,都市农庄公司对养老会员开通的消费卡在两家公司混同使用;人员混同,海南麓林湖公司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两家公司财务人员混同,海南麓林湖公司人员安排由都市农庄公司在其员工中进行统一调度;同时海南麓林湖公司受都市农庄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海南麓林湖公司组织架构虚设,海南麓林湖公司的相关事务,包括业务经营、财务审批、用印审批等,均由都市农庄公司决策。综上,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之间存在持续、显著、广泛的法人人格混同。第四,由于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高度的财务混同,导致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额关联往来及互相担保,资产与负债不匹配,若单独重整,即使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较高,也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当关联关系所致,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将受到损害。将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从实质上公平保护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第五,将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将提高养老项目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同时,实质合并重整可以使两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有利于缩短清理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的时间,降低清理成本,对关联企业的重整工作进行整体安排,从而增加重整的可能性,提高重整效率。在实质合并重整中,各类债权人仍须根据债权性质按照法定清偿顺序统一受偿,实质合并重整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清偿顺序。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都市农庄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对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作出的海南麓林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专字【2022】赣A1002号载明经审计调整后,截至合并重整基准日2022年4月25日,海南麓林湖公司资产总额90,218,160.25 元,负债总额 125,285,934.11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35,067,773.86元,资产负债率138.87%根据上述审计报告显示,海南麓林湖公司为都市农庄公司有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金额126,899,275.00元未包括在上述负债总额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合并破产重整裁定不服提起复议的案件根据怡园养老公司的复议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都市农庄公司海南麓林湖公司合并破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2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同时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第一,本案中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均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均具备破产原因

第二,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存在人格的高度混同且混同事项具有持续性、显著性和广泛性包括财务和财产混同,两家公司存在大量的无实质业务交易资金调拨、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相互担保以及财产混同等关联经济事项,这些关联经济事项存在持续性、显著性和广泛性,同时存在资金管理混同使用情况,海南麓林湖公司财务凭证存放在都市农庄公司办公室、电子财务账均存储于都市农庄公司;业务混同,海南麓林湖公司系为都市农庄公司而设立,海南麓林湖公司围绕都市农庄公司的需要开展业务,对外宣传时海南麓林湖公司作为都市农庄公司的项目优势进行宣传,都市农庄公司对养老会员开通的消费卡在两家公司混同使用;人员混同,海南麓林湖公司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两家公司财务人员混同,海南麓林湖公司人员安排由都市农庄公司在其员工中进行统一调度;同时海南麓林湖公司受都市农庄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海南麓林湖公司组织架构虚设,海南麓林湖公司的相关事务,包括业务经营、财务审批、用印审批等,均由都市农庄公司决策。

第三,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财产区分成本过高不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因两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使两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明确区分且两家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梁竞文之间存在大量且巨额的资金管理混同使用的情况同时两家公司存在大量的无实质业务交易资金调拨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相互担保以及财产混同等关联经济事项且这些关联经济事项存在持续性显著性和广泛性上述财务混同事项难以逐一核对及区分进行两家公司财产的区分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人力和财务成本若分别重整在财务区分和关联债权清理认定方面将会产生大量的工作也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消耗和浪费通过实质合并重整使两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将节约大量时间人力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准确核查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实质合并重整将会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海南麓林湖公司的资产将为都市农庄公司的养老服务提供延伸为养老客户提供旅居式的养老服务两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将会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

综上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公司财产成本过高分别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且合并重整将会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本院认为将都市农庄公司与海南麓林湖公司合并重整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实质合并重整的要求怡园养老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西怡园养老服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313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周金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

 

                                 

                                李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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