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6小时前 公 开 人: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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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563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王玉莹对被申请人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刘欢洋律师。

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1022日之前,向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欢洋:电话18913005705;杨璇佩,电话18201607586;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26BC单元)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116日下午1530分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第18法庭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晟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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