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公开时间:2024-01-19 公 开 人:杭州鲸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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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鲸玖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10作出(2023)浙01破申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鲸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115日作出(2024)浙01破4号决定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鲸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作为杭州鲸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的时间、地点、方式

1.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2月20日

2.申报地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20层)

联系人:邵长波,联系手机:18678287861

3.债权人可以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邮寄申报材料。

1)选择现场申报的,请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于管理人核对。

管理人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选择邮寄申报的,请邮寄至下述地址:

申报/收件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20层;收件人:邵长波;联系手机:18678287861

请在邮寄单上注明鲸玖公司债权申报”字样,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二、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日即2024年1月10日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利息、罚息、滞纳金、损害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9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逾期申报人不缴纳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债权申报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领取并填写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人可以到申报地点领取或者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下载债权申报材料。

(二)申报、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附件):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当提交执业所在事务所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3.债权申报表

1)债权申报表格中的“债权申报编号”由管理人统一编码。债权人应按照《债权申报登记表》列明的项目仔细填写。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破产受理日即2024年1月10日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3)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说明以及相应计算依据。

4)债权发生情况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5)为便于申报,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时,可分别填写并提供对应份数资料,但必须对分别申报债权的金额进行合计,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4.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单位债权人提交该确认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人提交确认书,需本人签字。

2)债权人填写的账户信息必须是债权人本人(本单位)名下的账户。账户填写错误,导致分配款不能按期划付债权人账户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5.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证明债权人享有债权的证据材料,如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公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并附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发货清单、收货确认单、对账单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记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则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民事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4)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原始材料。

6.债权人承诺书。

7.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债权转让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或者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地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 年2月29日下午16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26 法庭(或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六、管理人特别提示

1.债权申报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2.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通知》等与本次债权申报有关的材料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通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材料后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提供材料、签收申报债权材料、管理人对原件的初步核对的行为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更不表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最终确认。债权人应自行妥善保管经管理人初步核对后的原件,以备事后再次提交、补充提交,或者在相关诉讼、仲裁中作为证据使用。

3.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考虑,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供己方本人和代理人手机号码作为固定联系方式。如债权人因未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无法接收短信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相应权利丧失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通知由管理人制定并报人民法院备案,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6.本通知及其他债权申报材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或者无载明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杭州鲸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九    

 

 

 

 

 

 

 

 

附件: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4.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

7.债权人承诺书



附件

债权申报材料(附件).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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