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5-03-15 公 开 人: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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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5-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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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冀112

本院根据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的申请,2025228日裁定受理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33日指定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为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管理人。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的债权人应于2025425日前,向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南环路与红旗大街岔口中景大厦11楼;邮政编码:053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陈学颢177031821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衡水市安居工程物业服务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515日上午9时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589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多功能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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