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终结)

公开时间:2025-06-03 公 开 人: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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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强清2号

申请人: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孟祥虎,清算组负责人。

2025年2月5 日,本院根据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下简称纽菲尔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孟祥虎、苗利龙、谢 香玲组成纽菲尔公司的清算组。2025年4月10日,本院收到清算组 提出的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纽菲尔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清算组称,在清算过程中已调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理查询公司 财产、联系公司相关人员,清算组未发现债权人且无人申报债权, 未发现公司名下财产。清算组已向纽菲尔公司的股东等人发出接 管通知书并释明相关责任,但截至清算组提交本报告之日,清算 组仍未接管到纽菲尔公司的任何财产及财务账册等资料。清算过 程中已发生清算费用为2220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提出确认清算 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

经查明:纽菲尔公司设立于2001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1200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邸杨,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围滩造地。设立时股东为香港纽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 、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 。2004年12月31日,纽菲尔公司 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通过约谈、  话、微信等方式与纽菲尔公司的股东取得联系,其中股东香港纽 菲尔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11日解散,股东江苏省太仓港港 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纽菲尔公司账册、凭证、 印章 等有关材料。经清算组调查,纽菲尔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 无知识产权登记信息,清算组未接管到纽菲尔公司货币资金。另, 纽菲尔公司未对外投资、无分支机构。经清算组调查及询问股东 和相关人员,暂未发现纽菲尔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代偿、个别清 偿情况。经清算组至太仓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太仓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苏州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调查,未发现纽菲尔公司办理社保、  保和公积金的记录及劳动争议案件,故本案无结欠职工工资、社 保等费用,无职工债权。 清算组于2025年2月8日在全国企业破产 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的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期限为 公告之日起45日,并向可能的债权人寄送债权申报材料。截至目 前,清算组未收到债权申报材料。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的 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纽菲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其股东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经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 强制清算,清算过程中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也未 接管到任何资产。纽菲尔公司目前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经依法履职制作《清算报 告》并进行了公示,至今未收到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 通知》第28条的规定,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亦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报告》;

二、终结太仓纽菲尔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王蔚珏

           

         林银勇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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