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核查说明和参会须知

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核查说明和参会须知

公开时间:2025-12-08 公 开 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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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参会须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本次会议将于2025年1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召开。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线上书面召开(不直播)
三、出席会议的签到时间
本次会议签到时间从会议文件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公示之日开始至2025年12月26日17:00(债权异议截止时间)。
四、参加方式
1、参加网络会议的债权人或代理人须使用已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或《授权委托书》中确认的债权人或代理人手机号码登录会议系统并查看文件。
2、本次网络会议召开前,债权人可按照管理人的有关通知/公告,在微信搜索小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后点击底部菜单栏“会议”(或直接通过收到的短信链接直接点击跳转进入),选择“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入,点击“签到进入网络会议”或“进入网络会议”,即可查阅会议资料。
五、申请债权异议的时间
2025年12月11日10:00至2025年12月26日17:00。
六、债权异议方式
对于记载在本次会议文件中的债权,如管理人已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通知债权人参会,则视为管理人已告知送达债权审查意见。
对于《表二:二债会异议债权,复核后有调整的债权表》《表三:二债会无异议但管理人主动调整修改的债权表》《表四:二债会后新增申报的债权初审认定结果表》《表五:原二债会暂缓债权转初审认定债权表(不含需要继续暂缓的部分债权)》中所列债权性质或确认/不确认的债权数额,债权人对自己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异议期内(2025年12月11日10:00至2025年12月26日17:00)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异议提问-债权异议”选项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复核后可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予以回复;如异议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在收到管理人回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提出异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同意债权表或复核结果。
针对债权人就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列入《表一:二债会异议债权,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债权表》,如债权人对管理人该表中所列复核结论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次债权人会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同意债权表或复核结果。
七、其他说明
债权人可在会后就会议内容向管理人进行咨询,电话:13228148336(微信同号)。
债权审核说明
一、本次债权表组成部分
本次会议内容为核查债权表。其中包括五份债权表:《表一:二债会异议债权,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债权表》《表二:二债会异议债权,复核后有调整的债权表》《表三:二债会无异议但管理人主动调整修改的债权表》《表四:二债会后新增申报的债权初审认定结果表》《表五:原二债会暂缓债权转初审认定债权表(不含需要继续暂缓的部分债权)》
二、未在本次债权核查范围的债权说明
提请债权人注意,以下两类债权未在本次债权核查范围中:
(一)针对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不在本次会议中进行重复核查。
(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中作暂缓认定的债权,如需继续暂缓的,则不在本次会议的核查范围,将在此后的债权人会议中提交核查。
(三)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有暂缓金额的债权,债权人在二债会后异议期内又提出异议的,均不视为异议债权,但除需要继续暂缓的债权外,管理人均已根据证据材料以及异议内容完成核查,请在《表五:原二债会暂缓债权转初审认定债权表(不含需要继续暂缓的部分债权)》中进行查询。
三、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管理人根据上述债权审查结论编制了《表一:二债会异议债权,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债权表》《表二:二债会异议债权,复核后有调整的债权表》《表三:二债会无异议但管理人主动调整修改的债权表》《表四:二债会后新增申报的债权初审认定结果表》《表五:原二债会暂缓债权转初审认定债权表(不含需要继续暂缓的部分债权)》,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债权异议及救济途径
1.债权人对《表二:二债会异议债权,复核后有调整的债权表》《表三:二债会无异议但管理人主动调整修改的债权表》《表四:二债会后新增申报的债权初审认定结果表》《表五:原二债会暂缓债权转初审认定债权表(不含需要继续暂缓的部分债权)》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限内(2025年12月11日10:00至2025年12月26日17:00)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异议提问-债权异议”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指明异议对象、选定异议类型,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证据资料,管理人将对相关异议进行复核并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将结果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对管理人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适时申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此前债权人已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债权纳入《表一:二债会异议债权,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债权表》,如债权人对管理人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次债权人会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同意债权表或复核结果。
3.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之规定,债权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次会议文件、债权表已在小火鸟平台公布,请自行登录查看或通过短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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