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9-26 公 开 人:鞍钢附企中型设备安装队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979次
  • 打印

申请人:鞍钢附企中型设备安装队。住所地:鞍山市中型轧钢厂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大彬。

2023年9月 13日,申请人以该安装队负债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鞍钢附企中型设备安装队于 1999年5月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2103001120906,经营范围为:安装维修,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申请人多年未开展生产经营, 已吊销营业执照。经主办单位清查审计,认为申请人为鞍钢厂办大集体关闭企业或历史遗留待处置企业,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办公地点、无报表, 由于不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故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本院认为, 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申请破产清算主体资格,其注册登记机关为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应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鞍钢附企中型设备安装队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298破申.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