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管理人移交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关于向管理人移交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18 公 开 人: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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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管理人移交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股东、持有公司资料人员:

2023年8月17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冶帝华)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唐冶帝华清算组担任唐冶帝华管理人。2024年2月6日,经唐冶帝华管理人申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唐冶帝华、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帝华)实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于2024年3月13日指定唐冶帝华管理人担任两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唐冶帝华、东方帝华公章、证照、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文件的职责。唐冶帝华、东方帝华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须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进行移交,配合破产重整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上述人员若持有管理人未交接到的唐冶帝华、东方帝华的其他印章、证照、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文件向管理人隐瞒情况或拒不移交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管理人在此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1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交接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日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破产重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据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据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眼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特此公告。

 

                   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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