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建弘城职工相关债权的公告

关于城建弘城职工相关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9-04 公 开 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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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职工: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依法受理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弘城”强制清算一案2021年11月1日指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为城建弘城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未接管到城建弘城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职工债权系通过查询诉讼执行信息原清算组反馈信息职工提供资料后,经清算组逐一调查核实形成。现清算组完成职工相关债权调查工作,特将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清算组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债权调查登记原则

(一)劳动关系的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清算组依法对职工与城建弘城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对无劳动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且相关人员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明其与城建弘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的,不确认劳动关系和职工债权。

(二)债权调查

1.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欠付职工工资费用清算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职工债权

2.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算组依法审查职工与城建弘城的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与欠付工资期间,对于职工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清算组依据城建弘城的社保缴纳记录确定职工入职时间及工资基数标准。对于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欠付情况,亦未能通过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的,清算组不予确认职工债权。

(三)债权性质

1.城建弘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职工债权,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依法予以优先清偿。

2.职工经诉讼确认拖欠工资等职工债权的,诉讼文书确认的城建弘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认定为劣后债权劣后债权在城建弘城的财产清偿完毕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依法予以清偿职工在登记职工债权同时主张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清算组核算后于本次一并公示,其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

(四)社保、公积金债权的审查

针对职工主张的社保和公积金欠费金额,以社保、医保和公积金部门申报为准,清算组将统一补缴至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相关部门。

若职工已向社保、医保和公积金部门主张存在欠费情况,相关部门尚未核实完毕或尚未进行申报的,职工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进行登记,已经登记的无需重复登记。清算组将予以核实,并在清算方案中根据职工主张金额预留资金。未主张和登记的,清算方案不再预留资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测算依据

1.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职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2.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的认定。

城建弘城已于2016年9月23日经法院判决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清算组认定职工与城建弘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终止,职工在城建弘城的工作年限计算至该日止。

职工经劳动争议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据法律文书认定确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无生效法律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未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城建弘城解散后自行清算期间原清算组与职工协商一致且该日期在判决解散之前的,以该协商日期确认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既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也未协商一致或协商确认的解除时间晚于城建弘城解散日期的, 职工与城建弘城之间的劳动合同确认于该判决解散之日终止。

职工 2016年9月22日前已办理退休、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清算组对该种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确认经济补偿金。

(六)取暖费

清算组未接管到取暖费制度文件,也未收到职工提供的取暖费制度文件及历史发放记录等材料予以佐证,职工主张取暖费债权的,清算组不予确认。

三、公示结果

经管理人调查,城建弘城欠付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债权共计4,252,067.14元因迟延履行上述职工债权形成的劣后债权 128,177.36 元。(详见附件)。

三、公示期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就城建弘城职工相关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至2025年918日止。

四、异议权利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职工对债权表列示的金额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经复核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在收到管理人书面回复意见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5年94

 

附件: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相关债权表


附件

【47号】关于城建弘城职工相关债权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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