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移交资产与清算资料及债权申报通知)

公告(移交资产与清算资料及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11-28 公 开 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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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年12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海南信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亚海方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又于2025年1月3日作出(2024)琼02破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担任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三亚海方管理人)。

2025年11月11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02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海南海方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海方公司)、海南万宁海方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宁海方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日,作出(2024)琼02破6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海南海方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宁海方投资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对海南海方公司、万宁海方公司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两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海南海方公司、万宁海方公司停止清偿债务。

三、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管理或掌控的海南海方公司、万宁海方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财务凭证、文书档案、法律文书、经营合同、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等清算资料;同时移交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资产,移交有价证券、知识产权、银行账户、存款、库存资金等公司资产,以及其他海南海方公司、万宁海方公司所有的资产、清算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如期满未依法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未移交破产清算资料,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期满未向管理人移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荷华明城大厦D座6层,联系人:舒晓华律师,17801261013;付文江律师,13522533959,电子邮箱:2972569308@qq.com)。债权申报采用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的申报方式进行。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管理人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

三亚海方公告251128.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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