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核查债权通知书以及核查债权报告(书面债权人会议资料))

书面核查债权通知书以及核查债权报告(书面债权人会议资料))

公开时间:2022-06-08 公 开 人: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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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通知

2018)创房地破管字第184号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1月19日)时,管理人对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初步审核为不予确认,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对审核结果不服,对创资房地产公司拖欠其的款项(含申报的债权)另案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2021)粤1971民初3089号],因案涉债权处于诉讼中,管理人复核后当时对其债权作暂缓确认,需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审核认定。现判决已生效,管理人根据判决情况及债权申报情况,对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重新进行了审核认定。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另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1笔债权。

管理人根据对上述债权的核查情况,编制了《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五)》(下称“债权表(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58条的规定,债权表(五)中的债权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为了减轻债权人会议组织压力,提高债权核查效率,本次将采用书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核查债权。

核查方式:管理人通过微信群、债权人QQ群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发布本会议通知和《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及债权表,由全体债权人、债务人进行书面核查。

会议期间2022年6月23日9:00至17:00

会议议题:核查债权表中的债权。

会议注意事项:

1)请债权人认真阅读管理人送达的债权人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包括《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査债权的报告》、《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五)》及《债权异议表》。

2)会议期间如有人对债权有异议请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债权异议表》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异议人可通过“创资房地产破产清算群”(QQ群号码:702221628)先行向管理人提交盖章(债权申报人为自然人的,请签字按手印)的债权异议表的扫描文件,之后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管理人邮寄或现场提交书面的债权异议表,以便管理人留底;

特别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会议期间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自会议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即在2022年7月8日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会议期间未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或异议人对管理人关于债权异议的解释或调整不服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

特此通知。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颖琪           

联系电话:13790106617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28号寰宇汇金中心7号楼20层,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2018创房地破管字第187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粤1971破40-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1月19日)时,管理人对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初步审核为不予确认,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对审核结果不服,对创资房地产公司拖欠其的款项(含申报的债权)另案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2021)粤1971民初3089号],因案涉债权处于诉讼中,管理人复核后当时对其债权作暂缓确认,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审核认定。现判决已生效,管理人根据判决情况及债权申报情况,对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重新进行了审核认定。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另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1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804882.93元。

管理人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和收到补充债权申报资料,进行了债权审查,审查后编制了《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审核后初步确认了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债权,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804790.53元,均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会议期间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当自会议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即在2022年  7月8日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否则,视为接受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确认结果,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

特此报告。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6日

 

附: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一份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表(五)中的债权审查初步认定情况的说明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五)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人

申报时间

申报方式

申报债权金额(元)

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金额(元)

 

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性质

备注

本金

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

其他(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合计

本金

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等)

其他(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合计

1

15

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0.7.31

邮寄

51500

28325

0

79825

51500

1525

0

53025

普通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利息计算有误,确认的债权金额系复核后的债权金额。

2

19

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2.5.18

邮寄

767858.34

22824.59

14200

804882.93

716358.34

21207.19

14200

751765.53

普通债权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中的部分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在之前已经申报过,对已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再重复确认;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利息计算有误

 

 

 

 

 

 

 

 

 

 

 

 

804790.53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表()中的债权审查初步认定情况的说明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会议:

为了让债权人充分的了解管理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的核查情况,现作如下说明:

1、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15号债权的债权总额为53025元,确认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确认金额与其申报的债权金额不一致。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有工程合同、协议书等,管理人初步审核时不予确认其申报债权,后顺安公司对审核结果不服,对创资房地产公司拖欠其的款项(含申报的债权)另案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诉讼现已审结。管理人依据生效的(2021)粤197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对其该笔债权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其申报的利息计算有误,利息应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2018年74日)、(不含该日)。

2、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19号债权的债权总额为751765.53元,确认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确认金额与其申报的债权金额不一致,债权人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有生效的(2021)粤197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该笔债权系顺安公司补充申报的债权,其申报的利息计算有误,利息应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2018年74日)、(不含该日)。此外,其申报的债权金额中的部分本金(515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顺安公司在之前的债权申报中已申报过,并且管理经复核已确认其申报的本金及产生的相应利息,顺安公司本次再次申报系重复申报,对其之前已申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管理人不再重复确认。

 


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债权异议表

债权编号:                              异议人:                

提出异议的债权: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数额

异议理由

1

 

 

 

 

2

 

 

 

 

3

 

 

 

 

4

 

 

 

 

提示与说明:

1.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有异议的,应填写此表后交给管理人,如有相应证据的,请将证据装订成册与此表一同提交。管理人不接受口头异议。

2.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会议期间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自会议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即在2022年7月8日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会议期间未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或异议人对管理人关于债权异议的解释或调整不服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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