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限期向清算组移交安徽省一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和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关于责令限期向清算组移交安徽省一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和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23 公 开 人:安徽省一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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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限期向清算组移交安徽省一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财务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安徽省一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聂刚股东兼执行董事刘明明、监事纪伟、财务负责人徐礼庆、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张园园等及其他持有公司资产和公司资料的人员:

2024318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做出(2024)皖128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省一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4年3月21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做出(2024)皖1282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杰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成清算组,依法对一鸣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清算组依法履行接管一鸣公司公章、证照、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文件的职责,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上述财产和资料是一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管理人员的义务。一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须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向清算组进行移交,配合强制清算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界首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4月1日已经发出移交公告,截至目前,一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管理人员均未向清算组移交一鸣公司的任何财产和资料。

鉴于此,为保障强制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算组再次通知一鸣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聂刚股东兼执行董事刘明明、监事纪伟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资产和公司资料的人员履行相关义务,限上述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清算组移交一鸣公司的全部资产、财务账册资料、印章、证照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供一鸣公司职工安置、诉讼仲裁、资产负债等情况的详细说明,配合清算组完成接管工作。

上述人员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犯罪、拘留、罚款等。

移交地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财政大楼二楼,联系人:刘宏1380568228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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