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股东廖淑芳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关于敦促股东廖淑芳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公开时间:2023-03-22 公 开 人:苏州琪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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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廖淑芳: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310日裁定受理苏州琪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果商贸”或 “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了琪果商贸的工商档案、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等材料,你作为琪果商贸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缴纳出资的期限为2038523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鉴此,管理人向你郑重函告: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将尚未实缴的出资缴清。

若对本函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函告!

 

苏州琪果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322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zhengquansp.cn 郎一华 13771790131 许时珲 18205278525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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