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

(2026)黔27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6-03 公 开 人: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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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7破申35

申请人:贵州省绘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国际中心一号楼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HHFKR5T。

法定代表人:谭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茂,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镇长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KQ5F4X。

法定代表人:毛忠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锋,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绘城公司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特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新峰景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新峰景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在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为存续,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物业管理;保洁环卫;建材销售。

申请人绘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峰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龙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执行到财产,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新峰景公司在法院涉诉6件,涉及金额2541508.8元。新峰景公司认为其拥有对外债权足以覆盖所有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生效判决已判令新峰景公司应支付绘城公司合同款项。绘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新峰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被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新峰景公司在全省有涉执行案件6件,未执行到位金额2541508.8元。虽然新峰景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债权,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新峰景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可以实现并能完全覆盖新峰景公司的债务。故此,综合全案看,新峰景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绘城公司申请新峰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申请人绘城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新峰景公司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的受案条件,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贵州省绘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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