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豫0305破11号之一

河南省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豫0305破11号之一

公开时间:2023-12-07 公 开 人:一拖(洛阳)中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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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2-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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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030511号之一

20231018日,本院作出(2023)0305破申3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一拖(洛阳)中成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1026日作出(2023)03051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袁晓晖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11818时前,向一拖(洛阳)中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杨桃利,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上海国际商贸城E21322室,电话:1830369763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拖(洛阳)中成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一拖(洛阳)中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229时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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