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

宣告破产

公开时间:2021-12-21 公 开 人:东莞顺兴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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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事 裁 定 书

2020)粤 19 41 号之一

申请人: 东莞顺兴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罗海龙,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0 7 8 日裁定受理东莞顺兴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君政律 师事务所担任顺兴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宣告破产 申请,称顺兴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4896103.32元,除上述财产外,管理人尚未发现债务人其他财产,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共计16249120.98 元,顺兴公司已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请求本院宣告顺兴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审核、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 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共计 16249120.98 元,其中优 先债权额为 2111125.59 元,普通债权额为 14137995.39 元。 而债务人财产仅为 4896103.32 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且无任何债权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顺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任何主 体对顺兴公司提出重整或和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东莞顺兴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彭书红

 判  员 王九龙

 判  员 杨粤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记  员 彭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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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破41号-宣破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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