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浩力破字第5-1号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告

(2024)浩力破字第5-1号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02 公 开 人:常州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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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告

 (2024)浩力破字第5-1

冯佳: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莫佳的申请,于2024829日裁定受理常州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96日指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的核查,你作为浩力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112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但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未见你履行浩力公司50万元出资义务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你如下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你已经履行浩力公司50万元出资义务的证明材料;

2.如不能提供已经履行浩力公司50万元出资义务的证明材料,请立即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履行出资义务(联系人:何斌,13701506628)。

如未提供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或不履行出资义务,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常州浩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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