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一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的通知

德一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11-26 公 开 人: 德一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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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一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的

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王东亮的申请及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21113日作出(2022)豫019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继续审理申请人王东亮对德一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德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21119日作出(2022)豫019115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担任德一公司的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企业破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德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财务等负责人应依法配合德一公司公司管理人做好破产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债务人(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答复管理人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德一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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