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0121破4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4)赣0121破4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9-06 公 开 人:江西通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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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赣0121破4号

2024年6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西通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通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通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刘平婕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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