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申报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30 公 开 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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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5-0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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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6)内08破12号

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雷名扬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3月30日指定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福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内蒙古福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4月28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宇泰商务广场B座6010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1564816967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内蒙古福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内蒙古福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内蒙古福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5月7日上午9时线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线上事宜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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