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普金煅压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确认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公示

东莞普金煅压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确认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公示

公开时间:2026-06-09 公 开 人:东莞普金煅压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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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2025)粤 19 破 14 号之六

申请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东莞普金煅压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曾捷,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裁定受理东莞普金煅压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6 年 5 月 21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称其已对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 2 户债权人新申报的 2 笔债权进行审核,初步确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 户 1 笔,债权金额 235752.7 元,税收债权 1 户 1 笔,债权金额 26468.5 元。管理人根据审核结论编制《东莞普金煅压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初步确认债权表之二》,并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期内, 有 1 户债权人对债权表中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经复核后将该笔债权的性质调整为普通债权,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其他债权,无债权人提出异议,符合确认条件,现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共有 2 户债权人向管理人新申报 2 笔债权,管理人对该 2 笔债权进行审核,初步确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 户 1 笔,债权金额 235752.7 元 ,税收债权 1 户 1 笔 ,债权金额 26468.5 元。管理人根据审核结论编制《东莞普金煅压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初步确认债权表之二》,并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期内, 有 1 户债权人对债权表中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经复核后将该笔债权的性质调整为普通债权,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其他债权,无债权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管理人已审查核定普金公司债权人新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现无债权人对该债权表中除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谢岗税务分局所申报的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提出异议,或就债权确认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附件债权表所列的债权成立(详见本裁定书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谢佳阳

审判员 魏 术

审判员 钟丽丽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盈

附件

民事裁定书(无异议债权公示2)-普金.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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