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92破3号(2024)华立破管字第001-1号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再次公告与通知

(2024)苏0492破3号(2024)华立破管字第001-1号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再次公告与通知

公开时间:43分钟前 公 开 人: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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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再次公告与通知

(2024)华立破管字第001-1号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4月23日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华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尤震宇为管理人负责人。本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华立破管字第001-号华立破产案债权申报通知,但经上述法院、管理人依法公告与通知,截止目前仍有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2026年7月17日,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6年7月17日起对华立公司进行重整,并作出(2024)苏0492破3号之一公告。

现管理人就有关债权申报事项通知华立公司的债权人如下,谨请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中债权人(管理人查询得知的债权人名单详见附件)尽快申报破产债权,以免丧失权利。

一、请尚未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详见附件债权人名单)收到本通知后填写债权申报书,并在本函作出之日起7日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有无财产担保,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报债权方式: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均可。如邮寄申报的,请债权人直接将债权申报材料邮寄给如下债权申报材料收件人;如到现场申报,请债权人至如下债权申报地址申报。

债权申报地址/收件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6楼。联系人和电话:孙敏瑞17712300996,陈文婷15077886275;邮编:213000【邮寄时请务必备注:(2024)苏0492破申5号华立公司破产债权申报材料】。

二、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律师证复印件。

三、如债权人知晓或掌握华立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注册资本的出资不实或未到位、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人挪用资产、行为人侵占财产、公司或其股东等行为人无偿处分公司财产、应收款、预付款)线索,均可向经开法院和管理人提供有价值线索,管理人将视情况根据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成本与收益匹配原则依法处置。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附:

1.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2.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3号决定书一份;

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3号公告一份;

5.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3号通知书一份;

6.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3号之三通知书一份;

7.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8.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492破3号之一公告;

9.破产债权申报说明一份;

10.债权申报表(空白)一份;

11.债权申报人递交证据材料/文件清单及其确认送达地址(空白)一份;

12.债权申报书(空白)一份;

13.授权委托书(空白)一份;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一份【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适用,自然人申报债权无需提供;如企业为法人,则填写法定代表人;如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则填写负责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15.债权人送达地址及召开债权人网络会议(如用)等相关信息确认书(空白)一份;

16.无虚假申报破产债权承诺书一份;

17.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一份;

18.债务人应收款/财产线索征集表一份;

19.送达回证(空白)一份;

20.华立公司管理人查询的债权人名单(谨请包括但不限于本清单中债权人尽快申报破产债权,以免丧失权利)。


破产债权申报说明

敬启者:

执行过程中,经常州晶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并同意,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法院)执行局于2024年3月1日决定将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3月1日,经开法院对华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华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开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华立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注册登记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经审查发现,华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未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共计35件,未清偿债务总标的1.4亿余元。华立公司名下财产仅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的不动产并已进行抵押。现华立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

经开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华立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晶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华立公司享有未清偿的债权,其具备破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华立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华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未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共计35件,未清偿债务总标的1.4亿余元。华立公司名下财产仅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的不动产并已进行抵押。华立公司也已停止生产经营。据此,华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晶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华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4年4月23日,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华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尤震宇为管理人的负责人。根据(2024)苏049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492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4)苏0492破3号决定书,华立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已全面接管华立公司一切事务。

2024年4月23日,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3号之三通知书、(2024)苏0492破3号公告、通知华立公司债权人依法申报破产债权。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8月9日9时30分在经开法院召开,会议采取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具体参会方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2026年7月17日,经开法院作出(2024)苏049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6年7月17日起对华立公司进行重整,并作出(2024)苏0492破3号之一公告。

管理人现向贵单位/您发送以下文件:债权申报通知书;破产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申报表(空白);债权申报人递交证据材料/文件清单及其确认送达地址(空白);债权申报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无虚假申报债权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债权人送达地址及召开债权人网络会议(如用)等相关信息确认书(空白);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债务人应收款/财产线索征集表;送达回证(空白)。请贵单位/您在本债权申报及其说明所要求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同时,如贵单位/您对华立公司负有债务或占有华立公司的任何财产,也请在收到本债权申报说明后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为便于贵单位/您申报债权,也便于管理人审查贵单位/您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对本次债权申报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债权所需提交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下述材料齐全方可登记所申报债权。所有债权申报材料应一式贰份并加盖公章(单位债权人)或签字(自然人债权人)。请注意,管理人仅接受债权人通过书面形式递交的下述材料,不接受通过网络或传真形式递交如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材料

1.债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交:

(1)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A.企业单位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机构需要一并提交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B.事业单位请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C.社会团体请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D.其他单位请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贵单位法律主体资格的证照复印件;

E.曾变更单位名称且债权申报材料反映贵单位变更前名称的,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工商档案)。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材料

1.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破产清算程序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自然人债权人亲自申报债权并参加清算程序的无需提交),委托权限请按照《授权委托书》(空白)的说明填写。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如委托律师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的,需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三)《债权申报表》

填写《债权申报表》时,应注意:

1.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4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可访问网址查询: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7/125925/5313046/index.html


2.附利息的债权,为统一标准、确定利息金额,请将利息计算至华立公司被经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即:2024年3月27日)。

3.债权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无需填写。

(四)《债权申报书》

填写《债权申报书》时,应注意:

1.自然人债权人请在“申报人”部分注明居民身份证号码。

2.请在“申报事项”部分注明申报债权的总额及其构成方式。

3.请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注明申报债权的性质、形成情况、最后一次主张债权的时间、涉诉(含执行)情况等与申报的债权相关的基本事实。仅注明“按判决书”、“按法律规定”等视为未提交《债权申报书》。

4.《债权申报书》中填报的债权金额、债权相关情况、申报日期应当与《债权申报表》中填报的相应内容一致。

(五)债权凭证

1.债权凭证指证明华立公司欠付贵单位/您合法有效债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收据、收货凭证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担保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债务履行、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债务免除)等原始材料;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含保全、和解、调解、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含保全、和解、调解、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债权如涉及对建筑工程的争议,则须提交建筑工程审计报告;

(7)对于孳息、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过程的书面说明;

(8)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9)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10)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其他材料。

2.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

3.债权人现场申报的,请同时提供债权凭证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邮寄申报的,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另行要求债权人携带原件至现场进行核对。

(六)《债权人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确认书》

1.请在《债权申报表》中留下贵单位/您的多种联系方式,如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以便管理人及时与贵单位/您联系。

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通过《债权人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确认书》预留的手机号(只能填写一个手机号)、通过短信验证码登录债权人会议参会平台(如用)。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敏瑞;陈文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6楼【邮寄时请务必备注:(2024)苏0492破申5号华立公司破产债权申报材料】

邮政编码:213000

联系电话:17712300996;15077886275;接听时间:工作日(除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三、其他

(一)本说明请勿作为债权申报材料寄还给管理人。

(二)如贵单位/您提交的信息(如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等)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提交贵单位/您签章的相应文件。

(三)管理人向贵单位/您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及本债权申报说明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重新有效确认。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债权申报表

债权编号:【】
申报债权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报债权日期债权性质
有/无担保;担保类型(抵押、质押、保证)是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若有,请填写申报债务人名称/姓名及申报债权数额
担保物标的担保物价值
担保范围及金额
债权是否涉诉(仲裁);是否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若有,请注明案号债权发生日期
是否已经申请执行,若已执行,注明已执行到位金额债权到期日期


连带债权人名称/姓名


连带债务人名称/姓名(已经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


申报债权数额(未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元)

本金


利息


诉讼费


其他


合计


债权情况说明(每笔债权分项列明,并分项列明事实及理由)可另附页:


备注:
1.此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相关事项及其内容为无,请填写“/”。
2.债权编号由管理人填写。
3.本债权申报书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重新确认有效。
4.债权申报人已全面、完整、知晓本次债权登记的有关要求并保证提供资料及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申报人承担。
5.债权证明资料附后加债权人签章后与本表一同提交管理人。

申报人(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


债权申报人递交证据材料/文件清单及其确认送达地址

证据材料/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债权申报表原件
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护照首页等)
债权申报人声明和保证:本单位/人保证所提交的上述文件均真实、有效。上述文件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任何隐瞒、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本单位/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债权申报说明及其附件收悉;本债权人确认上述填写的信息均真实有效,可作为管理人在华立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核实本单位/人身份及债权情况的有效信息,如因信息不全或信息有误造成任何不利后果,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

银行账户信息

(供财产分配之用,请准确填写)

开户名称:

本单位/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如变更信息,将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本单位/人保证自愿承担因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填报信息不准确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人(代理人)确认下列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邮编:[ ]地址:[]


收件人:[]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人(自然人签字捺印/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债权申报书

债权人:(如债权人为单位,则填写)

单位名称: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债权人:(如债权人为个人,则填写)

姓名: 性别: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邮编: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债权申报金额:元

债权申报金额的构成:

债权申报事实与理由:(可另附)

债权申报时提交的证据清单(复印件):

1.合同 ☐份 2.发票☐份 3.收货单或送货单☐份 4.付款或收款凭证☐份5.对账单☐份 6.☐份 7.☐份

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

申报人(自然人签字捺印或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带好原件以供审核,经审核后由申报人收回;如不能提供原件均需说明原因或提供证明。


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人

(一)如委托人为单位,则填写:

单位名称: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职务:联系电话:

(二)如委托人为个人,则填写:

姓名: 性别: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邮编: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受托人

1.姓名: 性别: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邮编: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姓名: 性别: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邮编: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三、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权限为:

1.代为申报债权,有权承认、放弃、变更债权申报;

2.代为出席包括现场及/或网络债权人会议,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3.代为在本案中进行和解,代为收取分配的财产;

4.代为在本案中进行的其他事项;

5.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如委托人为单位请盖公章,如为个人请签名)

委托人(自然人签名捺印或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是我单位的,在我单位担任的职务。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债权人送达地址及召开债权人网络会议等相关信息确认书


编号:
案由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24)苏0492破申5号
债权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债权人名称: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及收件地址:
电话(包括移动电话):
债权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经阅读了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对本确认书的所填写内容予以确认且保证真实、有效。
当事人(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年月日

债权人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确认绑定的手机号

债权人(本人姓名/本单位名称):

债权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码:


债权人确认的参加网络视频会议(如有)绑定的手机号码:

债权人确认的参加网络视频会议绑定的手机号码与债权人的关系为下列第【】种:

【1】债权人本人的手机号码【2】债权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的手机号码




债权人(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年月日


债权人确认用于本人/单位收取破产分配清偿的指定银行账户和账号

我方用于本人/本单位收取破产分配清偿的指定银行账户和账号如下:


²开户行:


²银行账号:




备注






无虚假申报破产债权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给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报破产债权及其证据材料/文件等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虚假情形;

二、本人/本单位保证在提供的申报破产债权证据材料中所反映的相关债权债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绝不存在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提供的申报破产债权证据材料上的签名、印章真实,证据材料/文件等内容真实,并承诺并保证: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利法律后果;若因此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我方也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承诺人(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

请各债权人认真阅读后签字确认交给我们。以下是《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的全部文字内容。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常州市两级法院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从重从快打击了一批涉黑涉恶人员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战果。为推进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现向你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涉黑涉恶腐败线索和“关系网”“保护伞”线索,请你对照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如有相关线索,请如实向法院举报反映,但不得诬告、陷害,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将严格为你保密。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所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认定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开法院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经开法院:0519-69801557。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上述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我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债权人(自然人签字捺印/单位盖章):


签收日期:年月


债务人应收款/财产线索征集表

线索提供人:


序号应收款/预付款的单位名称/财产名称应收款/预付款单位地址/财产所在地备注 (应收款/预付款金额、权属证明、财产联系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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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线索提交人随时将本表及财产线索证据向管理人提交,管理人将及时核实。

债权人(自然人签字捺印/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1份; 破产债权申报说明1份; 破产债权申报表1份; 债权申报人递交证据材料/文件清单及其确认送达地址(空白)1份; 债权申报书(空白)1份; 授权委托书(空白)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1份(单位适用); 债权人送达地址及召开债权人网络会议(如用)等相关信息确认书(空白)1份; 无虚假申报债权承诺书1份; 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1份; 债务人应收款/财产线索征集表(空白)1份。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年月日
注意事项

签收和盖章后,本件应提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1号16楼(常州市华立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收件人:孙敏瑞;陈文婷;联系电话17712300996;15077886275;邮编:213000。【邮寄时请务必备注:(2024)苏0492破申5号华立公司破产债权申报材料】

备注







附件

(2024)苏049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等经开法院法律文书(合并版).pdf 下载
【盖章版】华立公司破产债权申报再次公告与通知书(截至2026年11月6日).pdf 下载
华立公司破产债权申报再次公告与通知书(截至2026年11月6日).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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