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11 公 开 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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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11-1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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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1003 破 51 号 

本院根据台州市黄岩银鼎模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裁定受理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 理人。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1 月 12 日前向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台 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三巷 58 号耀达大厦 20 楼浙江全力律 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7621053;联系人:俞洁琼)申报 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应当 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 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 2 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 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 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台州市黄岩鼎诺塑模有限公司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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