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舜天机械进出口南通公司立即履行交接义务的函

关于江苏舜天机械进出口南通公司立即履行交接义务的函

公开时间:2025-06-12 公 开 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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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公司

强制清算一案立即履行交接义务的函

南通英特贸易公司孙新祖江苏苏豪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苏豪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28日指定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公司清算组。

(你单位)作为舜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或 董事或监事,现舜天公司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 关规定,特函告你(你单位)相关事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第2、3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 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岀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釆取相应罚款、训 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 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 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 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 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舜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于股东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等情形,需要你(你单位)及时向舜天公司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

6、舜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舜天公司的经营人员、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的相关情况,需要你(你单位)及时向舜天公司清算组作出 书面说明,并同时提供联系方式。

请你(你单位)配合舜天公司清算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你单位)在接到本函后五 日内立即履行上述交接义务。

 

特此函告。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公司清算组

2025年4月18日

清算组:联系人夏律师,联系电话15050643577,地址江苏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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