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孙孟)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孙孟)

公开时间:2022-08-12 公 开 人:苏州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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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孙孟:

20227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人文化”)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了伽人文化的工商档案、银行流水、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等材料,根据公司公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你曾系伽人文化的发起人,认缴注册资本25万元。2015129日,你将股权转让给刘嵩义。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核查伽人文化2014-2015年度银行流水、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等材料,并未找到你在股权转让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伽人文化账户的行为。你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公司有权继续要求你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鉴此,管理人向你郑重函告: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将尚未实缴的出资25万元缴清。

若对上述核查情况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函告!

 

苏州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812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律师13771790131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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