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市东尚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司及相关人员(俞昕彤、郭跃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关于龙岩市东尚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司及相关人员(俞昕彤、郭跃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3 公 开 人:龙岩市东尚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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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岩市东尚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俞昕彤郭跃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通知

 

龙岩市东尚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周龙与被申请人龙岩市东尚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龙岩市东尚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

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处以罚款。(四)未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你们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 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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