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及宣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及宣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公开时间:2024-10-22 公 开 人: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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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 0107 破 3 号
申请人: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懿邈。
2024 年 9 月 30 日,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
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勤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天勤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属资不抵债,
请求本院终结天勤公司破产程序并宣告破产。
本院查明,2024 年 6 月 11 日,本院主持召开天勤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会议核查确认天勤公司无异议债权共
6 笔,债权总额 263 783 942.69 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管理人穷尽现场调查及其他方法,均未发现天勤公司有可分
配的财产,且无人向管理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天勤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重整或和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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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符合终结破产程序及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宣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向
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欧 阳 静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林 利 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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