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采取清算方式处置对外投资企业的报告

关于拟采取清算方式处置对外投资企业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6-01-29 公 开 人: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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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采取清算方式处置对外投资企业的报告

                    (2017)泓锦破管发字第217号

 

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锦旭隆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泓锦旭隆公司持有的上海海顿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顿公司”)100%股权需予以处置。

由于泓锦旭隆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上海海顿公司的证章、财产、财务账簿、文书等,无法对该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管理人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及实地走访情况对上海海顿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置方案报告如下:

一、上海海顿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海海顿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现登记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下同),法定代表人为卢士海,经营期限为2001年3月1日至2055年3月14日,住所地为嘉定区娄塘镇金娄路50号,经营范围为:PVB塑胶系列产品及相关原料的生产加工(有毒及危险品除外),新型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除毒危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2020年10月实地走访,上海海顿公司厂址无人员办公、大门紧锁,未见生产经营迹象。2021年8月,经申请执行人王车文(初始债权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执行拍卖程序将上海海顿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金娄路50号的房地产[证号为:沪房地嘉定(2002)第016621号,及该宗地上的无证建筑物(门房1处、仓库2处、矮房1处、锅炉房1处、配电房1处、杂物房1处、车棚1处、四周围墙)]裁定处置至竞买成交人上海帝冠管业有限公司。上海海顿公司早已被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上海海顿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

    上海海顿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泓锦旭隆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受让他人持有的上海海顿公司10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800万元。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上海佳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2日出具的(佳瑞验字(2001)70052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1年2月22日止,上海海顿公司的投资方已缴付出资额100万元,均系货币资金,并于2001年2月22日解入上海海顿塑胶有限公司在娄塘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临时帐户,帐号327151-3801000035001,占注册资本100%”。

2007年9月25日,上海海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根据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9月21日出具的(佳安会字(2007)1058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7年9月2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罗俊)、乙方(潘月霞)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显示,泓锦旭隆公司对上海海顿公司100%股权曾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均因冻结期满且未续行股权冻结,自动失效。

三、上海海顿公司的资产情况

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已于2022年4月20日裁定终结武汉中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办结了执行申请人王车文与被执行人湖北英华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泓锦旭隆公司、卢士海、上海海顿公司执行一案[(2020)鄂01执恢170号],结合该案的(2020)鄂01执恢1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记载的财产查询信息,以及管理人调查的情况,上海海顿公司的资产情况如下:

    1.货币资金

(2020)鄂01执恢1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显示,经武汉中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上海海顿公司有货币资金信息。

2.不动产

(2020)鄂01执恢1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显示,2021年7月30日,武汉中院已对上海海顿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金娄路50号的房地产[证号为:沪房地嘉定(2002)第016621号,工业土地使用面积为:358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324.31平方米]及该宗地上的无证建筑物(门房1处、仓库2处、矮房1处、锅炉房1处、配电房1处、杂物房1处、车棚1处、四周围墙)拍卖处置,拍卖所得价款18,122,500元在支付了8名职工工资、危害化物处置费、执行费等费用后的15,508,779.29元已全部发还给上海海顿公司债权人王车文,剩余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3.存货、设备

(2020)鄂01执恢1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显示,经武汉中院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上海海顿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武汉中院调查,上海海顿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上海海顿公司厂房内的塑胶生产线一套和13吨PVB树脂粉已于2017年3月以480,315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海钧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另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海顿公司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记录。

4.对外投资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上海海顿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未发现上海海顿公司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5.知识产权

经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未发现上海海顿公司的商标公告及专利公告信息。

6.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因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上海海顿公司财务文书资料,无法核实是否存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四、上海海顿公司的负债情况

1.欠付职工工资情况

管理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到涉及上海海顿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案件共计29件,显示执行标的额合计2,617,384元。

2.欠付社会保险费情况

经管理人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询证欠付社保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书面回复,仅电话沟通无欠付信息。

3.欠付税款情况

经管理人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发函询证欠付税款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未回复。但根据政府公报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于2021年9月1日将上海海顿公司列入税务非正常户。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示上海海顿公司欠付房产税14,7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50,444元,两项共计165,144元。

4.其他债务情况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相关信息,除劳动仲裁案件外,确认上海海顿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共有7件,判决及执行信息显示欠款金额总额达21,902,640.42元(该金额不包括因债务至今未履行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在(2020)鄂01执恢170号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车文已实现债权15,508,779.29元。根据最新公告信息,上海华峰水处理剂有限公司就上海海顿公司欠付的128,065元,已申请恢复执行。

综合以上信息,上海海顿公司至今仍有高额债务未清偿完毕。

五、申请破产的情况

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曾发布(2021)沪03破申220号债务人异议公告,上海赛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上海海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海顿公司破产清算,已立案。2021年8月6日,上海赛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海顿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

2.因上海海顿公司具有明显资不抵债情况,泓锦旭隆公司于2023年12月以债权人身份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海顿公司破产清算。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泓锦旭隆公司未提供泓锦旭隆公司对上海海顿公司享有债权的生效裁判文书,不接受泓锦旭隆公司破产申请材料。

六、拟以清算方式处置上海海顿公司股权

鉴于泓锦旭隆公司不实际掌控上海海顿公司,也未向管理人移交上海海顿公司的证章、财产、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同时,上海海顿公司生产经营早已停摆,主要不动产、机器设备已被执行、处置,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已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海海顿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申请条件。

考虑到上海海顿公司无法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为了尽快推进泓锦旭隆公司破产程序,拟由泓锦旭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作出解散上海海顿公司决议并组成清算组对上海海顿公司进行清算。若自行清算中发现上海海顿公司确有资不抵债情况,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若有必要,由泓锦旭隆公司重新刻制上海海顿公司公章、申领证照。

现将上述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公示期满无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述方案的规定依法处置泓锦旭隆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海顿公司100%股权。

    特此报告。

 

武汉泓锦旭隆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发217号【泓锦旭隆】 (致债权人)拟采取清算方式处置对外投资企业的报告(上海海顿)20260128.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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