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源公司接管公告

宏福源公司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16 公 开 人: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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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接管公告

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员:

经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928日作出(2021)01清申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以下简称“宏福源公司”),并于20211011日作出(2021)0112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证据;

()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的事项;

()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现清算组依法通知你方应于20241023(含当日)前向清算组移交宏福源公司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东原桃洼乡政府院内现有资产、资料之外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收取债权等。同时,请你方告知宏福源公司的全部债务要求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请你方告知宏福源公司的全部债权人,要求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或资料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清算组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刑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的配合密切相关。你方应全面履行上述义务,及时与清算组取得联系,配合清算组开展相关工作。若急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你方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宏福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

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2.联系人:何红梅、张诗语,联系电话:136 1103 8515188 1087 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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