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云姿类个人破产案件执行裁定书

彭云姿类个人破产案件执行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28 公 开 人:彭云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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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 0591 执个 5 号

申请人:彭云姿,女,汉族,1993 年 8 月 23 日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 320502********2269, 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

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对彭云姿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

一案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25 年 6 月 24 日,

本院举行了听证,就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情况、债

务产生原因、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进行审查,申请

人彭云姿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彭云姿称,因其经济状况困难,无力偿还房屋贷

款,故被债权人起诉,并作为被执行人已被法院立案执行。

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依

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

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以下简称解答) ,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精神,申请适用类个

人破产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

诚信承诺书、财产及收入状况报告、债权债务明细、债务清

偿计划、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被执行人单次超过一万元支出的

财产变动情况、请求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人民银行征信报

告等个人信用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记录以及纳税记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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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解答第 4 条第 1 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收

到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于

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裁定: (1)被执行人为在

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 (2)

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单独或者共同享有 10

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4)申请向被执行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

申请人提交符合本解答要求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根据解答

第 5 条第 1 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类个人破产程序: (1)债务

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 (2)有

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以伪造证

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 (4)以虚

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构

债务等方法妨害诉讼、 规避执行; (5) 违反限制消费令; (6)

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的情形; (7)在江苏省辖区外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

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

仲裁、公证债权案件; (8)有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可能应

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正在审理中的诉讼、 仲裁、 公证债权案件,

上述案件在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前形成生效法律文书的

除外; (9)被执行人有其他数额较大债务可能进入诉讼、仲

裁、公证等法律程序; (10)不符合本解答第 4 条受理条件

的。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彭云姿提交的材料,其为在

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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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可以反映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召开听证会重

点对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情况、债务产生原因、有

无失信行为、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进行了审查,未

发现申请人存在实质违反解答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之情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彭云姿的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贤成

审 判 员 郭 玮

审 判 员 韦 超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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