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14 公 开 人: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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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咸阳纺织机械厂债权人:

20252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作出(2024)陕0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咸阳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纺机厂)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2025314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目前,纺机厂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66,279.79元,具体包括:纺机厂向管理人移交的货币资金9,976.09;经管理人催收收回的货币资金及利息50,003.70元纺机厂固定资产变价款6,300.00元

    二、纺机厂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情况

1. 本案破产费用为人民币17,736.21元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728.50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约为15,439.93元,主要为刻章费、差旅费、邮寄费、银行手续费因追收对外债权产生的诉讼费约为1,567.78元。

2. 本案办理过程中,未产生共益债务。

以上纺机厂破产费用约为17,736.21元。

三、纺机厂破产债权确认情况

(一)税款债权

2024年821日,咸阳中院作出(2024)陕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税款债权金额为25,549,252.15元。

)普通破产债权

上述2024)陕0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286,687,696.04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用于清偿税款债权的破产财产金额共计48,543.58元,税款债权清偿率为0.19%;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金额0元,清偿率为0。(具体详见《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财产分配表》)

五、追加分配的说明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前,纺机厂已经存在的应收类债权在诉案件或者新发现的需要采用诉讼/强制执行/债权申报等方式催收的债权,在本破产清算案终结前尚未审结或追回到账的,本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将根据诉讼结果/最终催回财产情况/最终取得的分配款项,再次进行追加分配。

(一)应收类债权

纺机厂在与咸阳市国资物产管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债权追收一案业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其他情形

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可追加分配财产情形的,管理人将参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方式及步骤确定债权人可分配债权额及具体分配数另行追加分配。

六、特别说明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本破产清算案不存在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特此公告

 

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管理人

                                                       三月十四

 

 

附件:《咸阳纺织机械厂破产财产分配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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