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阶段责任承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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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10-12 公 开 人: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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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敏丰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8月30日,根据广州珠江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破申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粤01破235-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州联合德赛企业清算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高鹏。

管理人依法接受指定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赍,积极开展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接管破产清箕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之规定,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制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的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人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及管理人有权主张要求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情况及责任请知悉,特此说明。

                    广州市番禺区珠江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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