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法院(2024)闽0821破4号通知书

长汀县人民法院(2024)闽0821破4号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7-08 公 开 人: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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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本院受理国家税务总局长汀县税务局对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长汀县鹏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处以罚款。(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你们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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