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氏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会议制度

宋氏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会议制度

公开时间:2021-08-04 公 开 人:宋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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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宋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管理人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破产清算程序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根据联合管理人机构职责分工方案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责之事项。

        第二条 管理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管理人每周五下午三点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安排下一周的工作重点,汇总上周的工作完成情况。

        管理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召开、书面召开、音视频召开及微信召开等多种方式,具体的召开方式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及法院要求等由管理人负责人决定。

        第三条  管理人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向管理人负责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管理人负责人应于管理人临时会议召开前发出会议通知。管理人发出会议通知,联合执业管理人一方无故缺席或无故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另一方的意见。

       第五条  管理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人召集,由管理人负责人或管理人负责人指定的人主持。

        第六条  根据联合管理人机构职责分工方案,会议内容为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单方负责之事项的,该方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参会,并可以邀请另一方列席、发表意见;会议内容涉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责、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派代表参会。会议内容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外聘中介机构的业务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派员列席、发表意见。重大事项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派员参加。

        第七条  在每次管理人会议召开时,由其成员做会议记录,相关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要由管理人参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管理人成员应当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意见。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外聘中介机构的业务事项,邀请相关中介机构派员列席的,应充分听取相关机构发表的意见。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案授权代表与管理人负责人共同组成联合管理人议事机构。对于联合履职过程中的重大、疑难事项,由议事机构按照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报法院备案后生效。

 

宋氏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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